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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详解和商标维权

来源:www.hzbscw.com 时间:2017-11-21 00:00:00浏览次数:7429次

商标详解和商标维权


现如今,人们的消费需求已经由实用转变为“品牌消费”。商品品牌的知名度与商标的价格成正比,“一分价钱一分货”是恒古不变的真理。企业想要打造产品品牌,商标注册是必经之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重视商标。但有些客户可能还不了解商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向商标代理人提出一些疑问。今天小编就把实务中客户常提及到的一些疑问整理一下和大家一起讨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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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商标是不是必须注册?

A:当然不是。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商标注册是自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获得的是商标专用权而非商标使用权!但是如别人注册了,你的使用就会被限制。所以建议还是申请注册一下,这样更具有保障,增强商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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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注册能用为什么还要注册?

A:很多地方“要求”提供商标,不得不注册:(1)入驻知名电商平台(京东、天猫等)需要商标。(2)比如办理官方资质文件(质量检测报告、检验检疫卫生证、产品条形码等)需要商标注册证。(3)还有就是申请官方认证(如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需提交商标。


注册商标主要是保护品牌,创立无形资产,防止被山寨,同时便于公司进行品牌推广,提升市场竞争力。小编认为觉得商标不重要的人,意味着他对经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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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注册难吗?


A:商标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目前,我国超过千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接近商标用词的极限,企业寻找新的汉字组合来进行商标注册已有些困难。“组合好、寓意好、易记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后面的人想申请的话难度也就越来越大,更不要说中间加上商标查询盲期、商标审查员的主观性因素、商标异议等。这样一来,商标注册确实是越来越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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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什么要找商标代理机构注册?

A:代理机构对整个流程比较熟悉,材料制作比较规范可以更有效的办理,商标代理人可专业的检索商标规避部分注册风险,商标代理人可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代理机构可对后期的商标流程进行监控,并可以对商标的续费、转让、使用规范提出专业的建议。一个商标的取得并不是很容易的,前期的检索非常重要,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只要查询检索全面,能大大提高商标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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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A:一般流程:查询--提交申请材料--缴费--审查--发出通知--公告--获取证书。


个人注册所需材料:身份证扫描件;个体执照扫描件;商标图样;代理委托书(如委托机构代理)。

企业注册所需资料:执照盖章扫描件;商标标样;委托书盖公章扫描件(如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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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3)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2)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4)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由此可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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