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2023年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宝顺财务 

首页> 知识库>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2023年个人收款高于这...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2023年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3-03-19 21:52:15浏览次数:1133次

                       又有公司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那以后还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吗?有哪些涉税风险?个人户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  

01

多家公司利用支付宝发工资被查

1、杭州养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将除基本工资之外的工资通过实际经营人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发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单位通过实际经营人董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收取账外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2、杭州天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存在利用支付宝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薪酬、给兼职教师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情况,共计1754808.62元,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间,共计取得资金流入24353653.97元 ,营业收款13492807.81元,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02

支付宝收款不纳税

财务负责人被判逃税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曾通报过一则案例:

1、涉事主体及关系图

2、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后,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3)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3、最终结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2)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曾某伶(财务负责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注意了!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

九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1、涉嫌虚开发票

2、增值税无法抵扣

3、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发工资或付款,可能无法取得支付凭证或合规合法的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4、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

1)增值税方面: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注意,微信、支付宝发红包有时也要缴纳个税,具体如下:

5、可能被税局核定,缴纳20%的个税

如果公司用公户直接转给股东私户,又长期不还的,税务局可视为分红,需缴纳20%的个税。

6、公司管理混乱,不利于长久发展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容易导致公司资金混乱,给客户、供应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规的印象等。

7、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8、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个人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交易,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9、可能被列为银行重点监管对象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注意了,以下9类交易将重点监控:

04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如何规避风险?送你5个锦囊!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05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整理发布


相关资讯